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档发〔2006〕31号)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业务建设,提高区级单位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促进区级单位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档案工作在为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各单位工作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自治区档案局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馆)
二○○六年八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全区档案工作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整体水平,促进档案工作在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区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疆单位委托自治区档案局进行档案工作考核时,亦可采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档案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档案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档案局相关处室主要领导担任。
(二)成立考核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档案局局长或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档案局业务指导处等相关处室人员及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考核工作依据《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考核标准》采用百分制, 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单位, 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单位, 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单位, 7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第五条 考核方法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