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年6月14日 辽地税发〔2006〕8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为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工作,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列入政府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房款(不含本规定第六条清算后的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如下:

  1、住宅(不包括商务住宅)预征率为1%;

  2、商务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预征率为1.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纳税人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和预收房款,应按规定期限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对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五、纳税人在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结算后,能提供该项目真实、合法相关资料的,可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清算,多退少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