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上报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情况的通知
(新档办字〔2008〕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馆),各地、州、市档案局(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行,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的要求,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档案局于2007年7月及时转发了此文,并结合新疆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各地、州、市档案局(馆)将本辖区内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及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情况表(见附件)汇总后,于2008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档案局业务处。
联 系 人:刘 洋
联系电话:0991-2615725
附件: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情况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情况表
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是否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 是否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中心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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