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检查阶段(8月20日-9月30日)。
8月20日-8月31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制订重点检查方案,确定重点检查部门、地区和检查方式,由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牵头对重点检查地区的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根据重点检查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进一步整改。并督促做好迎接部级领导小组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的准备。
9月1日-9月30日,迎接部级领导小组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重点检查。
(四)整改完善阶段(10月8日-10月30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部级、省级领导小组重点检查反馈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总结,形成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告,于10月20日前报省级领导小组。省级领导小组在汇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情况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全面、客观评价当前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现状,总结我省专项清查工作的做法和成效,提出改进和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在10月底前将全省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部级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是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好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保持农业农村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清查工作的领导。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和责任市(县、区)区专项清查工作的督导。设区市领导小组除组织好本级涉农部门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外,还要指导好所辖县(市、区)的清查工作,省直管县的清查工作接受所在设区市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
(二)健全机制,明确责任。专项清查工作实行省级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分区、分级、分组的工作机制。一是统一领导机制。省级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的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同部级领导小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传达部级领导小组关于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加强各环节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二是分片包干负责工作机制。每一个或两个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负责一个设区市的指导、督促和重点检查工作。三是内设机构分工负责制。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监督检查组,分别由省财政厅农业处、财政监督检查局和省监察厅纠风室牵头负责。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清查工作。四是协调配合机制。各成员单位在清查工作中遇到与其他单位和部门相关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需要解决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予以解决。五是定期通报机制。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收集、整理责任设区市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事项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清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强化监管,严格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在自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查办力度,既要认真组织整改,又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党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建立违规违纪案件追溯制度。对在此次清查工作中发现的涉及以前年度的违规违纪案件,实行追溯制,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举报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并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