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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3、对实行两年一检车而未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的车辆,应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逾期不缴的,从税款所属期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

  对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车辆,纳税人应出具已完税凭证,代征单位应将完税凭证复印存档备查并按差额补收车船税。

  4、由于总局保险发票修改工作尚未完成,在新发票出台前,可暂在现行使用的 《 保险业专用发票 》 (辽地税) 〔 20061 第一版代替,在发票“附注”一栏打印“已按规定代收车沿税(大写)-一一元¥:一元”作为纳税人报销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按 《 代收代缴通知 》 第二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办理。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领取 《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

  5、纳税人识别号是区分税款归属的重要依据,因此保险单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 15 位码,由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对于个人应按身份证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根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在组织机构代码前加行政区域代码填写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对于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又没有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可根据其他证件编码填列,但证件编码前应加入行政区域代码。

  6、对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于当时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 《 税收征管法 》 及其 《 实施细则 》 的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五、明确法律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收代缴单位的管理,加强纳税辅导,在开征初期要指派专人对代收代缴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对保险机构不易确定车辆类型的机动车,税务机关要及时给予指导和确定。对在收取交强险时拒不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在保险机构报告税务机关后,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强制手段或提请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进行严历打击。

  开征初期,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月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检查,逐车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各保险机构要加强管理,强化法律意识。收取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是车船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不仅要承担本身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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