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税款解缴方式:市级保险机构本身开展保险业务所代收的税款应向市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所属县区级保险分支机构所代收的税款由县区保险机构向所在县区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7、税款解缴期限:车船税由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按月并于每月终了后 15 日内向保险机构所在地县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即代收代缴单位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明细信息按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代收代缴单位核对无误后,填开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和税收缴款书,由代收代缴单位签字盖章后,解缴税款。实行报账制的保险机构不能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的,可由上级保险机构将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划转到代征单位,再由代征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代收代缴税款明细信息,是税务机关掌握车船税税源,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信息,也是财政部门划分财政收入归属和提取代征手续费的重要依据,因此代收代缴单位要按规定准确提供相关明细信息,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信息内容于每月申报解缴税款的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对不能直接提取代征信息的基层保险机构应由其上级保险机构提取后下传给基层保险机构,再由基层保险机构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见附表二。
8、代征手续费。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有关规定在每季终了后一个月内按季及时足额地向代收代缴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比例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认真履行义务,切实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1、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车船税时均应查验上年度的纳税情况,对于不能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的,应向前追朔到能够提供完税凭证年度之后的年度起计算补缴车船税。
鉴于我省车船税 2007 年上半年暂未征收,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 2007 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上半年已购买交强险而未纳税的车辆,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 2007 年度的未缴税款。
2、对于上年未在本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的车辆,被保险人应当出具上年含有已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代征单位应复印并存档备查;不能出具的车辆,应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所有税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