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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税额标准:我省车辆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按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政发[2007」25号)的规定执行,船舶的税额标准按 《 细则 》 规定的标准执行。对车辆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等计税标准,应以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报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3、纳税地点: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所在地缴纳车船税;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和船舶,由纳税人自行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4、征期:车船税实行按会计年度(公历 1 月 1 日到 2 月 31 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即无论纳税人何时投保交强险,除新购置车辆外,都应从本年度 1 月 1 日起计算到年度终了之日止缴纳本年度应纳税款。新购置车辆应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已完税的车辆在年度中间出现丢失、报废、转移等情况,纳税人应执已完税保险单等材料到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对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和船舶,由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对会计年度内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车辆和船舶,自次年的 1 月 1 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鉴于 2007 年度的特殊情况,对 7 月 1 日开始征收前已购买交强险但未纳税的,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补缴,也可以在明年办理交强险时补缴,该类车辆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5、减免税: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外交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查合格后,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单(样式附后,每台车开具一组,减免税证明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印制,自行编号,编号规则为市、县区代码加流水号,号段为 8 位,如沈阳市和平区为0102 * * * * )。减免税证明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纳税人持减免税证明单在到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据以免收车船税(复印件无效,丢失不补)。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单存档备查。另一份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减免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存档。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年汇总,将减免税情况上报给市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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