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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二、加强车船税的宣传与培训,做好代征车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

  1、做好宣传工作。省地税局将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也要按照省局要求,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在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宣传板等媒体上连续进行税法宣传;要同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张贴 《 通告 》 ,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资料,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宣传材料(宣传材料由各市自行翻印),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保险机构也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切实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2、做好培训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政策的基础上,做好对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要运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细则》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明了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省地税局和省保监局将集中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除统一培训外,各市地方税务局还要定期对所属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保险公司也要定期负责对保险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务使从业人员熟知车船税的各项规定,熟练掌握扣缴车船税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便顺利开展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3、做好系统调试和上机模拟操作等各项准备工作各保险机构要积极与总公司沟通协调,按照我省的业务需求务必于2007 年6月30日前完成系统修改完善及调试工作,并完成全省本系统一线岗位人员的上机模拟操作。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确定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工作流程并向纳税人公布;做好新保单、发票的印制、领取、发放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也要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做好税收征管系统的调试升级工作,按时接收、审核、汇总、上报车船税代收代缴的信息。

  三、明确相关政策,保证代征工作的顺利实施

  1、代收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我省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各地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代征机动车的车船税;凡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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