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6月19日 辽地税发〔2007〕6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财险公司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险大连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代收代缴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全省统一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为做好我省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
《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这是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凡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指定专人负责,在关键环节,做好代收代缴工作。要明确责任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应征税款不流失并及时、足额、按期解缴入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级保险机构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和各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对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负总责;要指定专门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省地方税务局与省保监局共同负责对全省车船税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各市地方税务局也要与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对本地区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车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要指定专门科室、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随时进行辅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答代收代缴单位和广大纳税人的疑问,定期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