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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对部分省(区)2006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开展检查的情况通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对部分省(区)2006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开展检查的情况通报》的通知
(新档发〔2007〕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馆),各地、州、市档案局(馆):
  现将国家档案局《关于对部分省(区)2006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开展检查的情况通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州、市档案局(馆)收到文件后,请尽快转发所辖区域内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组织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查找和整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实施工作,规范经费的使用,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三、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原则上应按年度安排项目,今后各地在申报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时,一个年度内难以完成的项目,应分批次申报,做到申报项目能在年度内完成。
  四、今后,各地国家重点档案数量要以今年8月上报《全国重点档案清查信息系统》中的档案数量为准,如发现申报待抢救档案数量不准确,存在多报、误报,与《全国重点档案清查信息系统》不一致的,一律不予支持。各地、州、市档案局对所辖区域内上报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要认真、如实地审核、汇总后上报自治区档案局。如发现有不真实的,自治区档案局将不予受理。
  五、今后每年,自治区档案局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全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望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请各地(州、市)、县(市、区)档案局认真填写《申请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联络信息表》(见附件),地、州、市档案局汇总后于2008年1月底前报自治区档案局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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