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向自治区档案馆报送政府公开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档办字〔2008〕4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9 号),指定自治区档案馆为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负责向社会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查阅服务,为了确保各单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向自治区档案馆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具体信息内容,保障政府信息及时公开。现将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
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应确定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报送工作,明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填报《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位经办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于7月30日前报自治区档案馆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
2、各部门、各单位根据
《办法》规定的范围,采取随时报送或每月报送的办法,将本部门、本单位形成的政府公开信息报送自治区档案馆,报送方式采取通过公文交换中心交换或派专人送达自治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自治区档案馆在收到报送的政府公开信息后,将填写《回执单》交对方单位或当面办理交接手续。
3、各部门、各单位将当年报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具体信息内容的电子文件,于每年的12月底之前,报送自治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