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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综合评分80分(含80分)以上、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准予通过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项目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其他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办法》(新档发〔2002〕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

  附件1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审批(核准)机关 立项日期 
投资规模 建设时间 
建设单位(法人) 设计单位 
主  要施工单位 主  要监理单位 
计划档案验收日期 计划竣工验收日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电子信箱 
申请单位自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验收组织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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