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采取召开档案专项会议的形式,由验收组织单位负责召集。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项目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根据检查情况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评分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项目档案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签字;
(六)项目档案验收组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凡项目档案数量在2000卷以上的,抽查10%以上的档案;项目档案数量超过1000卷不足2000卷的,抽查15%以上的档案;项目档案数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20%的档案;项目档案经过预验收的,验收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重点检查在预验收时所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整理规范》、GB/T11821-200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检查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