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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自治区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自治区档案局备案。
  (五)自治区档案局对各地、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州、市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自治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自治区档案局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自治区档案局等单位组成。
  (三)自治区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自治区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五)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六)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七)实行项目档案验收人员资格审查制度。项目档案验收人员应由熟悉项目档案工作及项目管理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人员、主管部门档案管理人员、相关行业档案人员、专业人员构成,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档案验收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建立项目档案验收专家库,根据不同行业项目档案验收需要组织项目档案验收组。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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