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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档发〔2008〕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计委、经贸委,各地(州、市)、县(市、区)档案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自治区区直各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自治区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重大建设项目的提出、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竣工后,均应组织档案的专项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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