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安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 74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安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和气象灾情收集上报工作,加强气象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阳市政府成立气象信息员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信息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安阳市气象局负责承办。
各县(市)政府也应成立或确定相应的信息员管理机构,负责本地信息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区政府要确定相应的信息员管理机构,协助市信息员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员的产生
第三条 选配信息员原则:
(一) 在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学校、车站、医院、水库等重点单位选配一名气象信息员;在乡镇和下属行政村各选配一名气象信息员。
(二) 气象信息员的选配应遵循本人自愿、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推荐、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原则,优先从基层干部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中选用。企事业单位、学校、车站、医院、水库等单位的信息员可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信息员的统计上报。信息员一经选定,应以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将本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所辖行政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车站、医院等单位信息员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到各县(市、区)信息员管理机构,各县(市、区)信息员管理机构及时上报到安阳市信息员管理机构备案,安阳市信息员管理机构负责组建安阳市信息员资料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