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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2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较轻
违法行为
欠付1个月以下的,或欠付2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欠付款同等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1万元。
一般
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或欠付5万元以下的。
处欠付款同等数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最高5万元。
较重
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欠付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欠付款同等金额罚款,最高10万元。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严重
欠付3个月以上的,或欠付10万元以上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代扣、代缴税、费在2万元以下。
代扣、代缴税、费在5万元以下的。
代扣、代缴税、费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代扣、代缴税、费在1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