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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湖南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2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较轻

违法行为

欠付1个月以下的,或欠付2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欠付款同等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1万元。

一般

违法行为

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或欠付5万元以下的。

处欠付款同等数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最高5万元。

较重

违法行为

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欠付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欠付款同等金额罚款,最高10万元。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严重

违法行为

欠付3个月以上的,或欠付10万元以上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3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较轻

违法行为

代扣、代缴税、费在2万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欠付款同等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1万元。

一般

违法行为

代扣、代缴税、费在5万元以下的。

处欠付款同等数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最高5万元。

较重

违法行为

代扣、代缴税、费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欠付款同等金额罚款,最高10万元。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严重

违法行为

代扣、代缴税、费在10万元以上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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