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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10〕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中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中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市政府: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加快现代林业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保障收益权,大力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确保生态平衡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一是依法明晰集体林权属。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培育,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农村稳定和加快农村实现城市化进程的前提下,将集体林权稳定在村集体。二是依法规范和完善各种承包合同。坚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以加强保护森林资源和稳定农村社会秩序为前提,依法确定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对违背群众意愿、不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与培育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依法改革,规范有序。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必须严格按照《物权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做到“依法、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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