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对应突发事件的级别,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在迅速向省政府报告事件情况的同时,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国家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反应。
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确认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卫生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态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根据需要采取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3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1)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等。
(3)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卫生局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了解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准备或应急处理工作。
(4)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接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必要时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和建议;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