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 4. 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预警病例、疑似病例和收治病人有关资料的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2. 4.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预警等。对重大急性职业中毒和放射事故进行现场处置、监测和检验,并对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和调查事故的原因。
2. 4. 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 4. 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 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a.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b.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c.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卫生局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d.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按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外,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报至省政府的时间应在2小时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