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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 5. 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全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全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广东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全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5. 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5. 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倒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4)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5. 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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