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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接到气象应急启动报告后,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也可参照以下建议,做好相应的响应及处置工作:

  4. 1 发布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启动暴雨Ⅳ级应急后:

  4. 1. 1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4. 1. 2 海事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海事、渔监部门应通知辖区船舶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4. 2 台风Ⅳ级应急或暴雨Ⅲ级应急启动后:

  4. 2. 1 新闻宣传单位应将预警信号的含义等相关信息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

  4. 2. 2 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排泄其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4. 2. 3 海事、渔监部门负责通知船舶适时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船上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对水浸严重的路段进行封锁;国土部门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路段进行巡查和设置警示标志。

  4. 3 台风Ⅲ级应急启动后:

  4. 3. 1 全市的幼儿园、小学停课。

  4. 3. 2 辖区内有危房区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及时确定并公布拟向公众开放的庇护所。

  4. 3. 3 新闻宣传单位负责播报台风信息并宣传防护措施,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检查对公众开放的临时避险场所。

  4. 3. 4 街道办负责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负责督促辖区临时房屋或危房,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的业主进行加固。

  4. 3. 5 海事、渔监部门负责检查船舶避风情况,督促船舶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防抗台风工作,必要时启动汕尾海事局水上搜救应急方案,并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

  4. 3. 6 市建设部门负责行道树、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的防风防暴雨工作。

  4. 3. 7 其它同台风Ⅳ级预警应急。

  4. 4 台风Ⅱ级应急或暴雨Ⅱ、Ⅰ级应急启动后:

  4. 4. 1 幼儿园、学校、院校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4. 4. 2 干部、职工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4. 4. 3 街道办负责督促辖区内物业管理公司检查有挡土墙和山泥倾泻隐患的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4. 4. 4 在危房的居民和所有新垦区的人员要转移到庇护所,由经营垦区的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4. 4. 5 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4. 4. 6 开放所有的庇护所。

  4. 4. 7 民政、卫生部门负责对庇护所里庇护人员的生活物资、防疫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

  4. 4. 8 受台风、洪水影响地区的所有单位组织本单位的防风、防洪抢险工作;水库下游或受堤围内保护的单位要专人收看、收听电视、广播电台、12121气象信息电话、手机天气短信等发布的防风防汛通告,及时组织转移人员和物资。

  4. 4. 9 其它同台风Ⅲ级预警应急。

  4. 5 台风Ⅰ级应急启动后:

  4. 5. 1 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

  4. 5. 2 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协助指挥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发生灾情时,启动公安部门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 5. 3 交通部门停止沿海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公共交通服务,启动交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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