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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对象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执法案件卷宗等;

  (三)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行政机关的有关情况;

  (四)考核组必要时可以召开由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意见;

  (五)召开考核反馈座谈会,由考核组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对象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并向依法行政考核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报告;

  (二)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等;

  (四)行政执法案卷(无执法权的单位不需要提供);

  (五)考核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80%,外部评议分值占2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以下同。)、良好(76分至85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省级(含省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以上事项的任两项,不累积加分。具体加分标准以当年度市政府印发的考核指标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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