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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切实做好近期小煤矿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是预警预防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灾害性天气预防预警预防联动体系。出现灾害性天气时,气象部门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通报,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要主动掌握当地天气变化情况,在极端天气到来前,由县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向小煤矿下达停产撤人避险指令,做到超前防范,科学有效避灾。
  (三)严格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小煤矿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加强各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同时,要重点建立落实以下四项制度:
  一是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小煤矿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市、县(市、区)政府作出安全生产承诺,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组织生产,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明确因违法违规生产应承担的直接处罚责任。
  二是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跟班制度。小煤矿每班必须有“五职”矿长下井带班,并有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与工人同下同上,全面强化现场管理。
  三是重大隐患公示报告制度。小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定点在矿井工业广场向全体职工公示,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接受监管。小煤矿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要于每月初向市、县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汇报重大隐患查处情况及整改计划等,进行安全工作述职。
  四是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小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06〕98号)要求。小煤矿应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得住。
  (四)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所有停工停产小煤矿,未经当地县(市、区)政府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批准,一律不得复工复产或开始隐患整改。凡未经批准私自恢复施工、生产或整改的矿井,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关闭。
  二是煤炭企业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责令其停工停产整顿,性质严重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进行关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重追究。
  三是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健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切实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凡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或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复工复产、整改隐患而导致所属区域内小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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