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领卷时间内,考场必须指定专门的领卷人员到省鉴定中心领取考卷。考卷在考试前属于绝密级材料,必须按试题保密要求严加保管。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考场必须将试卷、考生考试结果和考场记录表等贴上密封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送省鉴定中心。同时,各场次的考生考试结果数据应在考场服务器上封存15天。
第三章 考试实施
第十四条 省鉴定中心委派的考评员应提前六十分钟到达考场,并向考场负责人报到。
第十五条 开考前六十分钟,考场负责人与考评员应召集机房管理员、监考员、考务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开会,学习监考人员守则,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掌握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考试场所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试场所。
第十七条 考评员必须检查该考场的全部考卷密封是否完好,确认无误后发放给各试室的监考人员。
第十八条 开考前四十五分钟,考评员、监考员和机房管理员进入试室,开启所有考试用机(含备用机),并开启本场考试的光盘封条,将光盘的数据复制到每台考试用机的无保护的硬盘上,并将放置数据的硬盘位置写在黑板上。
第十九条 开考前十五分钟,考生进入试室,并在有关表格签到。考生根据准考证的编排到指定的座位就座。
第二十条 监考员逐个验核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检查完后宣读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迟到超过30分钟的考生,禁止进入考试场所。考生必须按安排的批次参加考试,迟到或缺考的考生不得另行安排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第二十二条 开考前五分钟,考评员根据考生准考证号的奇偶来发放单号考生用卷或双号考生用卷。同时,考生应检查准考证号的奇偶数与领取的考卷单双号是否一致。由于自动阅卷系统根据准考证号的奇偶数来识别考卷,若领错考卷做答的考生作零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