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节能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0]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节能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五日
安阳市节能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2008〕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给我市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分解下达当年的节能指标并将该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市节能办公室具体负责节能考核和奖励工作。
第二章 考核奖励对象和参加评奖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年综合能源消费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以下称重点用能企业)。
第五条 奖励对象
(一)节能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重点用能企业。
(二)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六条 参加评奖条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重点用能企业应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达到“优秀”或“良好”的等次。
(二)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或本单位的节能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工作,成绩显著。
(三)先进个人应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重点用能企业中从事节能工作,业绩突出。
第三章 评价考核程序
第七条 市统计局会同市发改委于每年2月底前公布各县(市、区)、重点用能企业上年度增加值能耗降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