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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季度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季度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的通知
(粤劳职鉴[2008]42号)


各地级以上市、省直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按季统计和分析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8年第二季度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原则

  (一)坚持“谁制证,谁统计”的原则,防止重复统计。如考生参加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统一鉴定,则其人数不纳入本机构的鉴定人数。

  (二)严格按照“企业”、“学校”、“社会”和“部队”分类统计,以考生个人身份而不是以报名单位的性质作为分类的依据。

  举例说明:某日,x公司有一批在职员工的考生通过y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报考z职业技能鉴定,则考生来源统计为“企业”而非“学校”。

  二、统计要求

  (一)请各单位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统计系统3.0版确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及代码进行统计(统计软件3.0版采用新的9位职业工种编码)。因特殊情况必须添加职业(工种)的,须提前上报我中心,经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批准后方可列入统计。

  (二)继续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认证相关数据和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的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专项职业能力认证情况表》(附件1)和《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表》(附件2)。

  三、统计时间段

  2008年第二季度的统计时间段为2008年3月1日-2008年5月31日。

  四、统计上报

  (一)上报时间。请各单位于2008年6月5日前将2008年第二季度统计数据上报我中心。

  (二)上报方式。请将用统计软件3.0版“上报统计季报数据”功能产生的“2008年第二季度”上报数据和《专项职业能力认证情况表》(附件1)、《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表》(附件2)的电子文档一起打包压缩,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或采用省中心网站www.gdosta.org.cn“网上业务受理”系统中“试题申请”功能(在“相关说明”中注明是统计数据)上报我中心。统计报表采取邮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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