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南京水天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制造基地及舾装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南京水天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制造基地及舾装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的通知
(宁水管〔2009〕136号)


南京水天船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船舶制造基地及舾装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业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长许可[2008]149号)。江苏省水利厅以苏水管[2009]39号文转发,请遵照执行。我局补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同意你公司在长江南京河段新济洲左汊左岸、浦口区乌江沿江工业园区江边建设船舶制造基地及舾装码头工程。该工程建设规模为:1万吨级和5000吨级舾装码头各1座、1万吨级船台3座、1.5万吨级船台2座和1万吨级干船坞1座,共使用长江岸线620米。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批复意见进行船舶制造基地及舾装码头工程建设。下阶段你公司应将拟建涉水工程施工图设计、陆域利用、厂区道路与江堤衔接方案等一并报我局审定。

  二、拟建涉水工程建设位置和界限由市长江河道管理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和运行期间,应接受河道管理部门和当地水利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河道管理部门要参加涉水工程专题验收。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