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转发扬子-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IPSⅡ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的通知
(宁水管〔2009〕134号)
扬子-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IPSⅡ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业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长许可[2009]3号)。江苏省水利厅以苏水管[2009]42号文转发,请遵照执行。我局补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同意你公司在长江南京河段八卦洲左汊左岸已建3号码头下游、该公司已批岸线范围内建设扬巴0号和4号液体化工码头。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批复意见进行IPSⅡ码头工程建设。下阶段你公司应根据长江委批复中第三条意见,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将优化后的施工图设计、防洪墙闸口设计及滩地利用方案等一并报我局审定。由于八卦洲左汊目前仍呈缓慢衰退趋势,需进行整治,你公司应积极支持和参与该汊道整治工程的实施,并继续对专用航道进行清淤疏浚。
二、拟建涉水工程建设位置和界限由市长江河道管理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和运行期间,应接受河道管理部门和当地水利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河道管理部门要参加涉水工程专题验收。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