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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全市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及2008年水行政综合执法方案的通知

十、执法监督社会化

  第二十九条 认真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媒体的监督,主动接受法制工作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必须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认真处理各类意见、举报,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三十一条 聘请不同阶层的行风监督员不少于8名,每年组织行风监督员及有相对人参加的行风监督会议不少于2次。

  第三十二条 设立兼职新闻发言人,及时回答或解答有关执法工作情况和提问。

  第三十三条 建立层级监督机制,加强对中队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主动接受和落实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和督办。

  南京市水政监察中队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贯彻落实《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关于《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和省水利厅有关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简称“五有”标准)。

一、有固定的执法人员

  第一条 中队设立应符合《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规定,由大队申报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二条 中队组成人员由所在大队审查同意,应具备专职或兼职水政监察员资格,并有一至两人专门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中队长可由大队委派或中队所在单位领导兼任。

  第三条 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法律、法规,熟悉执法地域特点,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并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协助大队做好堤防巡查员、协管员的聘请工作,受大队委托对堤防巡查员、协管员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中队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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