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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全市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及2008年水行政综合执法方案的通知

六、执法巡查网络化

  第十八条 明确水工程设施和水域水体执法巡查责任分工,落实执法巡查任务,建立全覆盖的执法巡查网络。

  第十九条 按时与中队或堤防巡查员、协管员签订巡查协议,明确巡查区域、内容、方式、标准及有关要求。对管养分离段养护公司巡查制订考评办法,并实施有效监督。

七、执法行为规范化

  第二十条 水政监察人员工作期间统一工作服装,并佩戴规定标志。

  第二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亮证执法、举止端庄、用语规范、行为文明、服务热情,尊重相对人的人格。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文书规范。

八、执法手段信息化

  第二十三条 建立执法资料数据库,并将文字、音像等资料存入移动硬盘或刻录成光盘,方便查询、保存。纸质资料应分类装订成册,便于检索和查阅。

  第二十四条 根据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要求,公开有关执法信息。实现一般程序案件依流程分步上网,简易程序和水上执法案件的结果按时扫描上网。

九、执法保障合理化

  第二十五条 执法保障经费能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六条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罚没款实行罚缴分离,依法征收的规费做到“收支两条线”,使用票据规范、入账及时。

  第二十七条 应给水政监察人员发放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采砂管理执法任务的大队,水上执法队员应有相应的通信补助。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制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落实与执法任务相当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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