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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全市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及2008年水行政综合执法方案的通知

  第六条 建立单位内部水政、工管、防办、水保、农水、水资源等相关科室的协调、配合机制,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七条 建立水事违法行为预防机制和紧急情况应对机制。

三、执法管理制度化

  第八条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落实执法管理目标责任制、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执法考评等制度。

  第九条 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交、案情会商、会签会办等制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分解、执法巡查、首问负责、约束自由裁量、错案追究、督查督办、服务承诺、审查备案、执法统计、执法证件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工作计划、值班、例会、学习、宣传、培训、请示、报告、考勤、装备管理等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组织行政强制、预防暴力抗法、保障人身安全等预案。

四、执法服务优质化

  第十三条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执法组织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水行政服务窗口,应当明确大队承担的具体工作,公示水行政执法依据、条件、流程、时限以及作息、承诺等内容。

  第十四条 坚持服务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主动为单位、企业搞好服务,积极帮助相对人解决涉法问题,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加强水法律法规宣传,设立服务咨询电话,引导相对人自觉遵守水法律法规,营造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执法装备系列化

  第十六条 建立“六室”:办公室、接待室(接案室)、听证室、档案资料室、器材室(柜)、会议室(接待室、听证室、会议室可以合用)。各室须设立明显标志、设施齐全、制度上墙、简洁大方。
  第十七条 水行政执法应有专用执法车辆,数码相机和简易勘查箱不少于2台(套),笔记本电脑、摄像机、录音笔、激光测距仪、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放像机、移动硬盘、光盘刻录机等执法设备各不少于1台(件)。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江宁、长江大队,还应配备适合夜视及水上执法要求的摄像机、数码相机和录音笔等取证设备,以及水上救生和捣毁非法采砂机具的太平斧、液压钳等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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