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全市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及2008年水行政综合执法方案的通知
(宁水政[2008]168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行政综合执法和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适应新时期水利法制工作要求,提高水行政执法工作效能和队伍建设水平,根据全市水利(务)局长会议和全市水政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规范化建设标准》、《南京市水政监察中队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南京市水行政综合执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规范化建设标准
2、南京市水政监察中队规范化建设标准
3、2008年南京市水行政综合执法方案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贯彻落实《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关于《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和省水利厅有关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简称“十化”标准)。
一、执法队伍专职化
第一条 大队应具备行政执法或受委托执法组织资格,明确编制、职数和职能。
第二条 大队专职水政监察员在编在岗率不低于85%。
第三条 专职水政监察员不足时,从水利系统内调整到水政监察大队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大于45周岁;从社会公开招聘的水政监察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大于30周岁;新上岗的水政监察员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执法地域特点,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
二、执法机制科学化
第五条 大队与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机构和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合作及联合执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