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界定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工作的通知
(宁水管[2008]122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市区县水利局长会议精神,更好地界定全市河道堤防、水闸、泵站、水库和塘坝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现要求各地认真开展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界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管理处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界定工作,将该项工作列入当前议事日程,落实工作班子,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全面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界定任务。各地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
二、明晰工作任务
本次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界定范围是指各区县、各单位所辖范围内各类水利工程。各地要全面清查工程地点、功能结构和建设情况等基本资料,落实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要求,并将工程分布情况在市防汛指挥系统电子地图(1/10000)上准确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