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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规范局系统用工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规范局系统用工的暂行规定
(宁水人[2008]47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在坚持“精简、效能、统一”和“一人多岗,一岗多能”原则,管理和使用好在编在册人员的基础上,确因工作需要,并本着“遵照规定,从严控制,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的原则,使用借用、招录、调入、聘用和临时用工人员。

  一、关于借用人员管理

  (一)局机关

  原则上不向局属单位和外单位借用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局属事业单位

  1、局属事业单位相互之间借用人员,由借用方与被借用方协商,经被借用方同意后方可借用;

  2、借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双方协商解决;

  3、外单位借用我局局属事业单位人员,应经局分管局长同意。

  4、借用与被借用事项均报局人事处备案。

  二、关于招录、调入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

  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招录、调入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必需的专业技术人才,有空缺编制,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长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由局人事处向市人事局提交进人计划,并按招录、调入人员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关于聘用人员的管理

  确因工作需要,可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的办法。

  (一)各事业单位提出招聘人才计划与方案,由人事处会财审处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长同意后,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三)依法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四、关于临时用工的管理

  (一)局机关由办公室会人事处、财审处提出用工申请,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负责临时用工人员合同(协议)的签订和管理;

  (二)局属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局提出书面申请,人事处会财审处提出初审意见,征求分管局长意见后,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签订合同(或协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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