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专项行动工作以区县为单位对辖区内在建的和“十五”以来已经完建但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建立档案,并对摸底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全面掌握开发建设项目的数量、基本情况及其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二)各区县要严格按照《
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限期整改、通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接受检查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上报市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典型项目进行查处。
(三)要认真加强对有水土保持整改任务的开发建设单位的督促检查,确保水土保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要认真总结这次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进行推广。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结合市水利局、发改委、环保局、国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宁水政[2007]510号)精神,做好开发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工作。各区县水利部门要积极与上述单位沟通,从项目立项的源头做好本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五、加大执法力度。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第二类是没有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第三类是行政许可手续不完善,没有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以及水土保持监测、规费缴纳等未按规定办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主要根据违法违规情节和后果的轻重,分别采取责成整改、通报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其中问题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大型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局报请省厅进行查处。
六、强化宣传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报刊、电台、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及时发布各行动阶段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进展情况,通报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逃避法律责任、野蛮施工、造成水土流失及危害的行为和情节。要充分利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水土保持执法氛围。要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方式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做好核实复查工作,推动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