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监督证件。
第八条 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级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本级所属水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属的水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水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四)受理对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和投诉、举报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
(六)审查重大的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
(七)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日常管理以及年度审验;
(八)对水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九)定期向有关监督机构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十)配合监察机构查处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的行政执法事项。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二)执法责任制建设及落实情况;
(三)普法依法治理及法制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四)水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
(五)执法文书使用是否合法、规范;
(六)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八)执法人员是否有违反“六条禁令”及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行为;
(九)执法单位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是否存在以罚代管、以费代罚等现象;
(十)执法单位对投诉、举报是否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
(十一)行政许可规范办理情况;
(十二)行政规费征收情况;
(十三)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
(十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十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行行政执法检查考核制度。监督机构应当采用明查与暗访、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执法机构和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出台后一个月内向上级水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三)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将每年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费征收及清障情况,执法队伍建设、执法制度建立和执法人员培训情况,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并应当在次年一月底前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报送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