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及《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百分考核表(试行)》的通知
(宁水政[2008]13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细化考核内容,现将《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及《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百分考核表(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
2、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百分考核表(试行)
二○○八年元月十五日
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水利部《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南京市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河道(含闸站)管理、水资源管理等水行政执法机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水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督检查与改进执法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及时、准确、高效地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国务院《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遵章守纪、违法违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六条 水行政专职执法机构间的层级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