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
3、计量管理要求
3.1 管理职责
市场负责人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各项计量管理制度。
3.2 管理机构
市场应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设有计量管理工作的部门,有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本市场的计量管理工作。
3.3 计量人员
市场计量管理人员应经过质监部门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熟悉有关计量知识。
3.4 管理文件
市场应建立与经营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实施,实施结果要有记录。
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计量管理机构及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2) 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3)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自校管理制度;
4) 计量投诉处理制度;
5)定量包装商品进货计量抽检制度;
6)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7) 计量人员培训制度;
8) 计量责任追究制度;
9)计量巡查制度。
4、法定计量单位管理
4.1正确使用
市场的文件、统计报表、促销活动公告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2称重结算
市场零售商品称重时,计量器具应显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进行商品量结算。
4.3明码标价
市场商品标价应使用统一的标价牌(签),明示商品价格,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实标注商品的量,不模糊、虚假计量。
5、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
5.1 经营用计量器具
5.1.1市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称重范围和准确度要与自身经营范围相适应。不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固定摊位不得使用木杆秤。
5.1.2市场统一配备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对所有的计量器具实行“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
5.1.3市场主办者对计量器具实行到期统一轮换。
5.1.4市场对活水产等摊位统一配备计量计价秤,并安排专门的司秤人员进行计量报价,即采用“超市式”计量管理模式。
参加创建工作的集贸市场,只要达到5.1条款中第一条、第二条要求即可,但优先考虑采用5.1.3、5.1.4计量管理模式的市场。
5.2 公平秤的设立
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复秤处,配备经过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其称量范围、准确度等级及数量应与经营项目相适应,并由经培训的校秤员负责管理,在消费者需要时提供公正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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