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开工。
第三十九条 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并经批准,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二)工程已列入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初步设计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四)监理、施工单位已按规定确定,主体工程招标已完成,工程承包合同已签定;
(五)现场施工准备等外部环境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六章 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质量责任。各级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审批程序和越权审批,不得以行政命令指定设计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修改已经审定的工程任务、规模、标准和方案。
第四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的资质与所承担设计项目的等级应当对应。
第四十三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严禁转包,其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经批准分包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再次分包。
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