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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凡列入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不论建设规模大小,资金来源如何,建设单位均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的,应按每个建设项目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会计科目使用要规范,不得随意增设一二级会计科目,不得任意简化或改变会计科目的名称。二级以下明细科目的设置要

  有利于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第七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九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十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第十一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林木等购置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购建自用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现场所建造的各种简易房屋、建筑物等设施,按照规定作为临时设施管理,不作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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