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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三)根据人事部(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各有关院校应积极做好应届毕业生报名组织工作。
  二、考试时间与科目
  2008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6月22日(星期日)进行,上午9点至12点,中级考《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初级考《质量专业相关知识》;下午2点至5点,中级考《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初级考《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三、作答方式
  (一)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 (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生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违者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开始后,如使用手机(开机状态)的,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稿纸。
  四、考区考点设置
  全省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南京市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五、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2、报考质量专业初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文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
  3、报考质量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00年12月22日)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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