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雨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报的通知

南京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雨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报的通知
(宁地理标志保护办文[2008]1号)


有关雨花茶生产企业:
  为推进雨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促进雨花茶产业发展,经研究在对我市首批21家雨花茶生产企业2008年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进行确认的基础上,组织第二批专用标志使用资格认定申报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首批21家雨花茶生产企业使用专用标志确认
  首批通过资格审查的21家雨花茶生产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于2008年2月15日前重新申请,填报《雨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附件1),并按要求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同时具备雨花茶实物标准样,对样对等生产,产品质量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农副产品监督检验中心)按照GB/T20605-2006《地理标志产品 雨花茶》检验合格。产地范围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附件2)、《雨花茶生产概况调查表》(附件3),经农林部门复审确认,发放《雨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地证书》。
  二、第二批申报
  (一)申请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第182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江苏省南京市城区的中山陵园、雨花台烈士陵园和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浦口区、六合区、雨花台区、栖霞区7个区县现辖行政区域内的雨花茶生产企业(不含加工、分装、经销企业)。
  (二)申请条件
  1、在雨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
  2、具备雨花茶特定加工设备、设施,按雨花茶特定工艺生产,通过茶叶QS审查或已被受理QS审查;
  3、产品质量符合GB/T20605-2006《地理标志产品 雨花茶》国家标准规定;
  4、具备符合GB/T20605-2006《地理标志产品 雨花茶》国家标准规定的雨花茶实物标准样,对样对等生产;
  5、雨花茶地理标志产品包装标识内容应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三)申请材料
  1、必备材料
  A、《雨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地证书》原件
  B、《雨花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
  C、《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见附件4)原件
  2、辅助材料
  A、《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原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