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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九)工程监理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十)验收检查。检查单项工程验收和总体工程自验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初步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十一)项目运行情况检查。检查项目是否能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十二条 项目检查方式: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四)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检查组要做好检查工作的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备留资料来源及证据;检查结束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四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项目检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农牧厅定期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向农业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四十五条 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自治区农牧厅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中央资金,冻结项目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

  (四)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市、县(区)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对违纪、违法人员,自治区农牧厅建议所在地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农牧厅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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