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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说明:1、“收费性质”栏: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填写“行政”,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填写“经营”,属社团会费的填写“会费”,其他收费的填写“其他”。
2、“文件依据”栏:填写批准收费的机关文号;属自收费立项、自定收费标准的,填写“自定”。
3、“收费单位”栏:填写执收单位具体名称。
附件2:
广东省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报送时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涉及的部门
取消收费项目
降低收费标准
数量(项)
涉及收费金额(万元)
数量(个)
涉及收费金额(万元)
第
[1]
[2]
[3] 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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