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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说明:1、“收费性质”栏: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填写“行政”,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填写“经营”,属社团会费的填写“会费”,其他收费的填写“其他”。
  2、“文件依据”栏:填写批准收费的机关文号;属自收费立项、自定收费标准的,填写“自定”。
  3、“收费单位”栏:填写执收单位具体名称。

  附件2:
  广东省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报送时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涉及的部门

取消收费项目

降低收费标准

数量(项)

涉及收费金额(万元)

数量(个)

涉及收费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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