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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牧厅渔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渔政执法快艇管理的通知


  (三)因渔业资源调查等活动或配合政府其它部门的公务活动需使用渔政船时,应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需使用船、艇时,必须使用渔政船。因特殊原因需借用、租用非渔政船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时,必须事先报经自治区农牧厅批准。

  (四)渔政执法快艇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渔政局。

  (五)渔政执法快艇须按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报船舶检验,每年检验一次。主要检验项目有: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由于我区目前尚没有船舶检验机构,渔政执法快艇的运营检修工作,我区正在协调委托具有资质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办理。

  三、加强执法快艇船员管理

  渔政执法快艇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渔业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属的渔政船配备1-2名职务船员,并分别参加渔政执法快艇生产厂家组织的技能培训和渔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和维修技能,取得船员驾驶证甲等证书后方可上岗。鉴于我区尚未成立专门的渔业船舶管理机构,渔政执法快艇船员的上岗培训和实操考试拟委托自治区交通厅海事局承担,驾驶证由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局核发。按照有关规定,船员年龄应满20周岁至50周岁,符合“内河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见附件3),能够游泳50米以上,有不少于1年的船上工作资历。船员驾驶证每年审一次,由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审核。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渔政船是进行渔政执法的一种重要工具,是保障水上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载体。加强渔政船规范化管理,是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水平的前提,更是确保我区渔业水上安全的基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渔政执法快艇规范化管理作为渔政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渔业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职责,加强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为更好地做好全区渔政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要切实加强对渔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宁夏实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定期组织开展渔政快艇相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船员安全知识教育,加强船舶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技术业务学习,提高安全意识、操船技术和设备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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