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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牧厅渔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渔政执法快艇管理的通知

宁夏农牧厅渔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渔政执法快艇管理的通知
(宁农(渔)发[2009]256号)


各市、县(区)农牧(农业)局、渔政局(站、所)、水产(畜牧)中心,平罗前进农场:

  近年来,为加强渔政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部先后批复配备给我区渔政执法快艇12艘,目前已到位10艘。分别是银川市农牧局中国渔政64011、石嘴山市水产站中国渔政64021、平罗前进农场中国渔政64022、青铜峡市水产站中国渔政 64031、中卫市水产站中国渔政 64051、中宁县渔政站中国渔政64052、吴忠市渔政局中国渔政64032、金凤区阅海渔政站中国渔政 64012、石嘴山市水产中心中国渔政64023、西吉县水产站党家岔水库中国渔政64041。其余二艘,即贺兰县渔政站中国渔政64013、平罗县渔政站中国渔政64024近期也将陆续到位。为切实加强渔政快艇管理,提高渔政执法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渔政执法快艇注册登记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所有渔政船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截至目前,我区已到位的10艘执法快艇中,只有银川市农牧局中国渔政64011、石嘴山市水产站中国渔政64021、平罗前进农场中国渔政64022、青铜峡市水产站中国渔政 64031等4艘进行了注册登记(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3月份须进行重新注册登记),其余执法快艇尚未依法登记注册(必须要在今年4月15日前完成注册登记申报)。有关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执法快艇注册登记工作作为执法管理、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切实抓好。渔政船所在单位要分别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注册登记申报表》(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附件2)各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附三张船舶侧面整体7英寸彩色近照,上报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统一安排,在每年5月份、11月份分两次集中受理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的注册登记申请。请各相关单位分别于每年4月份,10月份及时上报有关材料,便于上报办理注册登记。

  二、规范渔政执法快艇使用管理

  (一)渔政执法快艇的外观颜色、标志和“中国渔政”的名称,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渔政快艇从事生产、营运等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尤其是在一些大型湖泊湿地、水库开展渔政管理的执法快艇,严禁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载客、捕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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