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和变更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原审批渠道审批,同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充分利用现有存量住房资源,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通过购买、改建、租用旧房及滞销的商品住宅,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要认真制订项目计划,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盟市财政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五)以前集中新建的廉租房项目有一部分存在选址较偏、交通不便、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廉租保障家庭的居住环境和就业状况,并将其列为加强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点,从各个方面落实好困难群体的保障和帮扶措施。
四、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对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相关政策的执行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4号)及相关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发生一笔划入一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每平方米提取5至10元作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归缴力度。
(二)及时拨付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确保廉租住房资金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凡上级财政下达的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应在建设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到专项资金账户,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情况录入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作用。租赁补贴要逐步由按季发放过渡到按月发放,并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打入保障对象个人账户。
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得跨年度结转,在发放补贴后的结余部分可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的匹配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新建廉租住房中央补助标准,地方要有相应的配套资金。各地要按此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认真落实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新建廉租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减半收取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