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五)积极稳妥推进租售并举,探索廉租住房产权多样化。各盟市、旗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租售比例,宜租则租、宜售则售。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家庭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按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购买廉租住房,取得有限产权。对于无力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付房款不得低于40%。廉租房的具体售价,由当地政府依据保障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有利于回收资金、滚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情况合理确定。已售廉租住房暂不允许抵押和上市交易。实行租售并举的地区,政府要保留适当数量的房源,用以解决特困家庭的住房。
  (六)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明确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和方式,租赁补贴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确定数额,同时考虑人口因素。2人以下(含2人)的廉租家庭按30平方米计算,3人家庭按45平方米计算,4人以上(含4人)家庭按50平方米计算,不足部分按相应标准补贴。对两人以上家庭、只有一个成员享受低保待遇的,暂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特殊原因的除外)。
  租赁补贴额度,按下列公式确定:补贴额度=应该补贴面积(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当地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对于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之差不足5平方米的,可按5平方米计算。
  新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其他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由设区城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数额应与收入水平挂钩,实行分类分档补贴。
  要建立廉租住房补贴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当地房租价格水平以及廉租保障家庭住房面积、收入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三、加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实施管理
  (一)要按照城市整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规划统筹考虑廉租住房项目布局。各地要把廉租住房用地计划提前列出,优先保障廉租住房用地。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建设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廉租住房建设一般应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要与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套建。同时考虑廉租保障家庭的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等问题,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并尽可能避免低收入家庭过度集中居住。
  (二)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