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10〕40号 2010年5月1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好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从2010年7月1日起,将全区设区城市、旗县(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保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在《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中分解到各盟市总任务量不变的前提下,将低保以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纳入保障范围。低保以外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是指收入水平不足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把城市和其它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到2011年底完成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任务。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坚持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着力增加实物配租比例。建立和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机制。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公示、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完善实物配租的实施办法。实行优先配租和轮候相结合的制度,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于其他困难家庭,无房户优先于有房户。对家庭人口较少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孤老病残人员,尽可能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可用于社会福利机构房屋扩建和维修等方面的支出。
严格制定实物配租评分标准,对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进行评分,按得分确定实物配租对象,然后根据申请实物配租的日期,分批次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配租顺序,选择配租房屋。配租前确定的对象排名顺序和配租后的名单在当地指定媒体和信息网络予以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凡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配租前均要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房屋产权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由公证部门公证。租赁合同要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制定的规范格式。
(三)加强廉租住房的租后管理。以与廉租保障家庭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为基础,把廉租保障对象、住房保障部门或房屋产权人的责任、义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办法。加强物业管理,积极推行智能化手段,以分户计量的方式,有效解决水、电、暖、物业等费用收缴难的问题;加强廉租住房所在社区的基础建设,搞好配套服务;对廉租住房集中的地段,要选派政治思想素质高、秉公办事、责任心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加强所在街道和社区工作力量,切实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完善实物配租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中要明确实物配租退出条款,实行动态管理。各旗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年要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终止其配租资格,并在6个月内退出所租用的住房,可以采取直接腾退或一次性按成本价购得承租房屋产权等方式。